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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我输欧对甲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布鲁塞尔3月21日快讯)欧盟委员会3月21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欧委会510/2003号法规,决定对我输欧对甲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根据该法规,我国两家企业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对南京一家公司的产品征收23.8%的临时税,对山东一家公司的产品征收9.4%的临时税,对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征收40.7%的临时税。

欧盟于2002年6月27日决定对我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我提出应诉的两家涉案企业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