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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责任指令进展状况

(布鲁塞尔6月16日快讯)为了预防和恢复某些特定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1月向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环境责任指令提案。该指令提案里的环境损害包括以下内容:1、水污染;2、生物多样性损害;3、土壤污染。指令确立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规定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上述环境污染的发生,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时,行为人应该负责使之恢复原状或者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指令规定成员国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上述有关事宜,如成员国指定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指令规定的职责,其他利害当事人或公共利益集团(比如非政府组织)有权要求该机构正确履行职责,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避免因行为人无力支付相关的预防或恢复环境污染所需费用的情况,指令草案规定成员国应当鼓励行为人以投保类似环境保险(金融担保体系)方式来规避上述风险。

2003年5月14日,欧洲议会在对该指令进行一读审议时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主要包括:原提案未包括的核污染以及海洋污染应纳入该环境责任指令的管辖范畴;原提案中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获得政府许可或其行为在当前科技、工艺水平下认为是对环境无害,且行为人没有疏忽或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人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欧洲议会认为上述因素不应构成免责条件,但是可以考虑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要求强制性地投保环境保险。

与欧洲议会立场相比,欧盟环境部长在环境责任方面的立场显然要温和得多。在6月13日召开的欧盟环境部长会议上,成员国环境部长就环境责任指令达成了以下共识:1、考虑到实施环境保险将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部长理事会基本维持了欧委会指令提案中的意见,没有将实施金融担保(环境保险)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2、在行为人的行为已明显得到政府授权(许可)且没有过错或疏忽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欧盟环境部长会议召开的前夜,欧洲中小企业联盟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如果欧洲议会的意见获得采纳,欧盟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系列严重问题;要求欧委会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利益,对该指令进行全面深入的经济影响评估,同时呼吁环境部长们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来对待该环境责任指令,避免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