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德国使团就欧盟对中国过渡性审议意见
(布鲁塞尔7月8日讯)根据布鲁塞尔当地律所向我提供的材料,法、德两国驻欧盟代表团近日向欧委会提交了有关下半年欧盟对中国过渡性审议时建议提出的问题,并就成员国与欧盟协调对华立场提出了建议。
一、关于加强对华立场协调
1、目前中欧双方已在经贸方面建立了很多工作组,两代表团希望今后能更多地参与这些工作组的准备及议程制定,并加强会议纪要通报。
2、鉴于目前欧洲企业在华经营遇到的困难,两代表团希望欧委会在下次召开亚洲委员会会议和133委员会会议时向成员国通报“支持中国融入多边贸易体系”计划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3、两代表团建议在今年过渡性审议前由欧委会组织一个关于中国的欧洲经济专家会议,以加强成员国与欧委会间的信息沟通,并就重大双边贸易问题协调欧盟对华立场。
二、关于欧盟对华过渡性审议供参考问题
1、非关税技术壁垒
(1)中国强制认证体系(CCC):
中国于2002年5月1日建立了单一的认证体系—中国强制认证体系(CCC),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包括家电及汽车产品在内的133类产品在进口或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须先进行强制认证。该体系取代了过去分别针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两套认证体系。在实践中该体系存在很多问题:认证拖延(原则上应自递交申请后90天内办妥,但由于实际上经官方批准的认证机构很少,导致认证的拖延);不仅对成品也对部分零部件的强制标识;认证费用高昂;无法选择认证机构;无理要求提供过多的文件;对汽车的强制碰撞实验要求等。那些遵循欧洲和/或国际标准的企业因而担心中国官方不承认这些欧洲/国际通行标准。
两国代表团希望CCC体系能至少延后两年生效并且不适用于已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并请欧委会尽快与中国官方就CCC所涉产品的欧洲/国际标准官方承认问题进行对话。
(2)食品及化妆品的标签问题:
自2002年7月1日起,中国政府通过建立“批准证书标签制”加强了在标签方面的要求。根据该标签制,任何产品如不能事先获得该标签则无法进口。该制度对食品和化妆品出口商而言手续繁冗、限制性强且费用高昂。中国政府出于防止欺诈和保护人民健康安全制定的规定相对于其所追求目标已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
2、动植物检疫问题:
自2002年1月欧盟封禁中国产动物源产品后,中国官方即采取了阻碍欧盟产品出口中国的措施(化妆品,对荷兰食品的禁令,木质包装,海产品新的法规、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的冻结)。但这些措施并不能依现行国际规则得到合理解释。根据国际规则(SPS协议),中国采取的有关卫生检疫措施应建立在如OIE组织的标准、建议的基础上。
3、建筑服务业:
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113号令和114号令取消了外国建筑商通过建立简单的“工地办公室”直接进入中国市场可能,而要求其必须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并在参与建筑工程时与中国企业遵循同样的资质条件。而这些规定因为在资格评定时没有考虑外国公司资本、人员和国际经验方面的条件,事实上将很多外国公司排除在中国建筑市场之外。希望维持现有的市场准入模式,并修改113和114号令使外国公司享受的待遇不次于中国入世前的水平。
4、汽车:
(1)汽车分销:
汽车合资公司目前在中国只能销售其自产车。这种情况应在2005年得到改变,因为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所有的中国企业届时都将有权进行所有商业活动,包括进出口。外国汽车生产商届时应同时能销售其在华合资企业当地生产的汽车和向中国出口的汽车。但中国一些官员似乎暗示一项旨在禁止国产车和进口车使用同一分销网络的法规即将出台。
鉴于中国在贸易权上的承诺,希望中国官方能证实不会采纳这样的法规。
(2)汽车合资企业合作伙伴方面的限制和当地含量要求。
法国和德国的汽车制造商向其代表团表达了对一项立法草案的担心,该草案将不再允许外国汽车制造商自由选择其合作伙伴。
此外,中国虽于2001年基于对TRIMS的承诺取消了有关当地含量的要求。但希望其不要采取等效措施,如抬高对进口汽车部件征收的关税。
(3)汽车进口配额及许可证:
虽然中国没有延误地公布了2003年度的汽车配额,但在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和再分配方面却缺乏透明度。官方没有公布配额的分配情况,而商务部不能收回未使用配额事实上促成许可证的黑市交易。理论上免费的许可证被炒到8万至10万元不等,且只对一辆汽车有效。
法、德代表团希望通过公布配额和许可证的形式使汽车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更具透明度。
(4)非银行汽车融资:
自中国加入世贸后,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应能够开展汽车信贷和汽车租赁业务。这将一方面促进汽车销售,另一方面对汽车制造商销售网内所持存货进行融资。2002年底提交业内人士评论的法规草案在利润和资本方面包含了过高的要求,并在借款人违约时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希望(中方)尽快建立明晰的法律框架,并建立与目标对称的规则。
5.银行服务:
外国银行的准入因过高的资本金要求(对一家分行根据不同业务从1300万到7200万欧元不等)、资本金中过高的本币比例和过长的申请时限(申请新设分支机构须等待一年)而受到限制。而2002年底公布的法规草案所规定的40%银行间拆借比例限制更大大限制了外国银行的经营。中国应遵守现行的国际审慎性原则,并采取与其目标对应的措施,以实现其开放银行业市场的承诺。